器官捐献与获取的伦理问题

2014-04-13 06:08 阅读(?)评论(0)


截至目前为止,全球开展的器官移植Ethical Reflection of Organ手术数以万例,许多人因此而重获健康。现今,我国已成为继美国

之后的第二器官移植大国,其种类和成功率也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近年来,为规范器官移植伦理 Donation and Procurement 工作、扩大器官来源,我国积极探索公民逝世Citizen Death后器官捐献体系。2012 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大会上表示: 我国将在3 ~ 5 年内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现状,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或将逐步成为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现状

器官紧缺各国普遍存在。据悉,美国器官移植的供需比为1∶ 5,英国为1∶ 3,而我国供需矛盾尤其突出,供需比高达1∶ 150。推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解决当前器官供体短缺的有效途径。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主要包括脑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BD) 、心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Death,DCD) 、过渡时期脑- 心双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BrainDeath Puls Cardiac Death,DBCD) 。2010 年3 月,我国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公民死亡器

官捐献试点工作,希望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经验后,由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逐步全面建设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据相关部门调查,截至2012 年3 月份,全国器官捐献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16 个省( 市、区) ,共完成捐献200 多例,其

中开展的主要是DBCD 的捐献方式,挽救了500 余垂危的生命。目前,我国器官捐献率仅为0. 03 /100万,器官捐献率极低,这远不能满足我国巨大的器官移植需求。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获取面临的问题

器官捐献宣传工作不力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已开展了多年,但是相关的宣传工作却途径单一以及内容的缺失,导致公民对器官捐献认知率低,甚至存在公民想捐献器官却不知道应该去什么机构登记,以及不知如何办理器官捐献手续的现象。

器官移植伦理审查不完善

器官捐献与获取是涉及伦理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伦理审查有利于促进其规范运行。但是,我国目前的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伦理

委员会的审查只是走过场,没有充分发挥其伦理审查的作用,不能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从而降低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影响器官捐献率。

器官捐献与获取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各个医院之间或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由于沟通不畅,即使发现医院有潜在的捐献者,但由于担心承担医疗风险或不愿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不能及时准确地向红十字会和器官获取组织(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OPO) 上报潜在器官捐献者信息,也有的可能是主管医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提供信息,而贻误了最佳的捐献时机,导致不能有效地将潜在器官捐献者转化为现实的器官捐献者。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是在2011 年4 月开始运行的,一些OPO 组织或移植中心器官共享与分配的意识还不强,许多医院还是自己寻求供体,而这些千辛万苦找到的捐献器官供体却往往只被用了所需求的某个器官,而其他健康完好的器官未被有效利用。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获取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的原则

器官捐献与获取要尊重人的自主性、自主决定的权利。捐献者及家属有自主决定是否捐献器官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哪种器官捐献方式的权利,其捐献意愿应是在不受任何压力或诱惑的情况下进行的。从尸体上摘取器官的组织要强调自愿至上的原则,要有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或死者直系亲属自愿同意捐献书。

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从两个方面得到伦理学支持,即尊重捐赠者的人格和保护捐赠者的权利。有效的知情同意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知情是做出自主选择的前提。在获取捐献器官之前,对于潜在的器官捐献者,要充分告知其家属病情及预后,是否撤出生命支持应征得家属同意,并与捐献者家属签订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

捐献无论采取何种分类方式均应告知家属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

坚持尊重生命的原则

摘取器官时要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要尊重潜在器官捐献者的生命以及乐于奉献的道德精神。对于突发心脏骤停的患者,要全力抢救,不能因为要获取器官而缩短抢救时间。对于潜在供者死亡状态的判定,要组织会诊专家进行判定,判定生命状态的专家必须是与器官获取、移植无关的医生,且绝不能为了获取质量良好的器官而提前宣布死亡。对于摘取器官后的尸体的处理,须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坚持无偿捐献以及处理好补偿的原则

2007 年,国家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器官捐献均不实行补偿制,因为金钱泛滥只会导致更为恶劣的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环境。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器官捐献现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器官捐献,并出于人道主义救助,在避免因病返贫或因捐获利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器官捐献者家庭适当的物质或经济补助。

对策

加大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要通过多样化的宣传途径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器官捐献的工作,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培养珍视生命、团结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可以借助媒体、公益广告、发放器官捐献宣传小册子以及在学校等场所讲授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等方法,向公众普及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使人们认识到逝世后器官捐献是一种互帮互助、爱心奉献、造福人类的行为,也是生命的延续,从而增强其捐献意愿。使人们能科学认识人的生与死,使其更新传统观念,逐渐接受身后器官捐

献,以促进器官捐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符合伦理的公民逝世后捐献与获取流程保障器官捐献与获取中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益性当医生发现潜在器官捐献案例时,应及时通知红十字会及OPO 组织,提交病人基本资料。同时应组织会诊专家进行生命状态的判定,如果符合器官捐献条件,医生与红十字会协调员一起征询家属的捐献意愿,如果病人家属同意,红十字会与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将器官捐献资料上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备案,由OPO 人员对供体进行评估、维护脏器功能、获取器官。OPO 组织获得的器官均应由国家器官分配及共享系统进行分配。如果病人家属不同意,应尊重家属的意见。

切实加强伦理监管,保障供体的利益伦理管理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动力,要充分发挥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在器官捐献与获取中的监督、审查作用。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要对器官捐献与获取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促进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有序健康的发展。监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捐献者的病情是否是不可逆的,供体生命状态的判定标准和程序是否合法,器官捐献的过程是否符合自愿、知情同意原则,获取捐献者器官过程中以及器官被获取后尸体的处理是否符合医学伦理上的“无伤害”原则等。

建立健全OPO 组织架构及管理规范,完善器官捐献与获取协调机制我们可借鉴国外OPO 组织成熟的管理经验,将OPO 组织定位于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组织,协调好院内和院外器官捐献案例的获取,并与器官捐献医院以及移植中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完善的OPO 组织应包括有领导小组、专家组、手术组、实验室和协调员网络等,各工作小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器官的捐献与获取工作。其中领导小组负责OPO 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供体生命状态判定和器官功能评估及维护。手术组负责器官切取与组织回收、器官与组织的保存、协调器官及组织的分配。实验室负责相关实验室数据采集、分析; 协助和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协调员负责器官捐献理念的宣传、捐献案例的发动、捐献者家属的沟通和心理支持。

创建供体补偿机制,激励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献的行列适当合理的器官捐献补偿是缓解器官短缺的有效措施之一,既是对器官捐献者行为的认同和激励,也是崇尚互帮互助的行为。补偿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可以给予捐献者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助或精神奖励,例如部分减免捐献者的治疗费,补偿丧葬费; 给予捐献者子女一定的抚养费、医疗保险费等,但此类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项的器官捐献基金,由权威组织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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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14-04-14 16:25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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